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针对死刑案件开庭审理常规化
上海市高院60个“怎么办”规范二审开庭
  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庭审使用技能手册》,以60个“怎么办”的问答形式,
  进一步规范二审死刑案件庭审。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不是程序上的走过场,而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必要途径。自1997年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上诉案件实行全部开庭审理后,一直持这样的立场。”上海高院刑一庭庭长赵旭明近日在京向最高法院汇报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时如是说。
  据介绍,随着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常规化,上海高院组织资深法官,将历年来刑事庭审中的常见问题及资深法官经验加以整理编撰,制定了《刑事审判庭审提纲及庭审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特点,作出明确规范。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成员共同发现问题、核实证据、解决争议焦点的关键环节。对此,上海高院强调,二审不是一审的简单重复,各合议庭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各个死刑二审案件的特点,积极围绕上诉、抗诉中提出的问题展开,坚持“铁案”标准,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同时还明确:对于重要证据须当庭出示、质证;对于能否适用死刑,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要求检察院明确表态认可与否。
  除了对开庭审理的规范,上海高院还对庭后评议阶段进行了规范: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核查,一般应当在一周内进行评议,有时因时间较紧,可以先进行初评。合议庭评议应按顺序发言,承办人在先,合议庭成员居中,审判长最后发表观点和意见,以保证评议意见的相对独立性和真实性。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有利证据和不同意见,要重点复核,务求得出有把握的结论。如果发现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存在疑点,承办法官必须到现场直接查看。对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复杂案件,审判长可以请示庭长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合议庭听取与会资深法官的意见后,再次评议,做到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留死角。
  谈到近十年上海高院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效果,赵旭明表示,“通过开庭审理、当庭陈述和证据质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及争议问题,共同严把死刑关,从而有效避免承办人在单独阅卷、合议庭听取案件报告方式下,容易产生的偏听偏信、顾此失彼的常见毛病。”据《法制日报》